审查员用“两篇对比文件+惯用手段”否定创造性,企业该看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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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慧知识中心

2026-09-23 · 5 次 · 约 2093 字 · 7 分钟

# 审查员用“两篇对比文件+惯用手段”否定创造性,企业该看什么?

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时,企业有时会看到这样的理由: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主要方案,另一篇公开了部分技术特征,剩余差异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研发团队读完可能会觉得:“这两篇专利做的事情和我们不一样,怎么能拼在一起?”这个疑问值得核对,但仅仅说明应用场景不同,通常不足以完成一次有针对性的答辩。

更关键的是看清三件事:**哪些内容确实被公开了,剩余区别特征解决了什么技术问题,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这样组合的启示。**

## 第一,逐项核对:对比文件究竟公开了什么

分析驳回理由,不能只看对比文件的标题、摘要或应用行业。需要把被驳回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具体记载逐项对应:

- 审查员以哪篇文件作为主要比较对象?
- 权利要求中的哪些特征,被认为已经由该文件公开?
- 哪些特征是从第二篇文件中找到的?
- 还有哪些特征,被归为惯用手段?

这一步的价值,是把“我们认为技术不同”变成可以讨论的具体问题。例如,两份文件都提到了安全校验,并不意味着它们公开了相同的**校验对象、执行时点和控制关系**。是否存在这些差别,要回到文件原文和权利要求本身核对。

## 第二,别只列区别,还要说明区别带来了什么

找到区别特征之后,企业容易陷入另一种写法:把不同点列得很长,却没有解释它们在整个技术方案中如何发挥作用。

创造性判断关注的不只是“有没有一个不同的功能”,还包括这个区别特征在申请方案中产生了什么技术效果、实际解决了什么技术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的解读也强调,应当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客观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避免把发明提出的技术手段直接写进问题本身。

因此,分析时要进一步问:几个看似普通的特征,是各自独立工作,还是存在明确的先后顺序和配合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带来了单独使用其中某个特征所不能说明的技术效果?

如果申请文件能够支持后一种判断,答辩就不应停留在逐个强调“这个特征不同”,而应把特征之间的关系讲清楚。

## 第三,核对“为什么会组合”,而不只问“能不能组合”

两篇对比文件可以摆在一起,并不自动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按照驳回决定所述的方式组合它们。

分析组合理由时,可以从主要对比文件出发:面对它实际存在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理由采用第二篇文件中的相应技术手段?该手段在原文件中起什么作用?移入主要方案后,是否仍以相同方式工作?

对于被认定为“惯用手段”的内容,也要看清这一认定针对的究竟是什么:是某个单独功能,还是权利要求限定的具体实施关系。**单点技术常见,不等于由这些技术构成的每一种控制链路都可以不经分析地视为常见。**反过来,也不能因为申请人把常见技术写成一个链路,就当然认为具有创造性;仍需结合原申请记载、技术效果和现有技术作具体判断。

## 港慧参与的一件复审案例
案例链接:https://www.gloryway.cn/case/17
申请号为 **202610050838.4** 的医疗设备控制系统发明专利申请,在完成两轮审查意见答复后,因创造性问题被驳回。驳回理由涉及两篇对比文件及惯用手段。此前答复中的部分技术点,未能改变审查结论。

在该案复审工作中,港慧知识产权复核了驳回决定、此前答复和核心对比文件,并回到原申请文件核对可用于修改的记载;复审材料围绕技术特征之间的控制关系,重新组织权利要求和意见陈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后作出**第2544543号复审决定**,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决定书载明的代理机构为**上海港慧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本案尚未获得授权**;仅凭这一结果,也不能推定其他案件采用相同论证方式就会取得相同结果。

## 企业可以先做一次“驳回理由对照”

如果企业收到类似的创造性驳回,先不要急于重复上一轮答复。把**驳回决定、两篇对比文件、当前权利要求、原申请说明书以及此前答复**放在一起,逐项标出“已公开、存在争议、被认定为惯用手段”的内容。

接下来再判断:真正可能改变结论的,是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认定、技术问题的确定、组合启示的分析,还是原申请中有依据的权利要求修改。找准争议点,才谈得上制定复审方案。

港慧知识产权在创造性驳回复审项目中,关注的正是这一步:从驳回决定的具体论证出发,核对原申请能够支持的技术方案,再形成相应的修改和意见陈述,而不是把“技术先进”“应用场景不同”当作唯一答辩理由。

**参考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改解读](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18/art_2199_189878.html)、[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现有技术整体考量的复审案件评析](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7/17/art_2648_166715.html)、[本案公开专利信息](https://patents.google.com/patent/CN121545704A/zh)。本案复审结果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544543号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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